摘要整理:IHRCI国际人力资源认证协会
2011.8.4 (分章分类: PHR/SPHR 战略与组织管理)
近 年来,「企业社会责任」(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, CSR)喊得震天价响,然而CSR的真正定义,以及企业从事类似行为的动机为何,至今学术界仍未有定论。美国密歇根大学教授Annel Karnani在全球SSCI影响力极高的加州管理评论(California Management Review)发表一篇论文,认为CSR存在根本性的逻辑矛盾。
根 据股东价值最大化的理论,企业存在的目的就是获利,本质上原本就对社会不存在任何责任,只需要遵守法律及社会规范,继而会增加政府税收和就业机会。倘若企 业将资源投入CSR,必定会对获利产生负面影响;反之,能够让企业产生获利的行为,无论是否以CSR为包装的任何活动,皆非CSR。
如 果施行CSR的目的是推动社会改革,那该如何决定相关的改革议题呢?举例而言,搭飞机会增加温室气体排放,但在相关法律制订前,航空公司不应主动购买碳足 迹,因为增加的成本不论是转嫁到乘客或股东身上都不合理。在民主政治体制下,相关议题仍应透过正常且公开之民意管道取得共识,进而成为法律规定。
历史证据显示,提倡CSR会促使社会改革经常是倒果为因。举美国于1964年通过民权法案(Civil Rights Act)之就业歧视为例,该法案之通过无法归功于CSR,而是草根民运的胜利。
目前CSR之研究重点都在探讨企业为社会付出了多少,却找不到投入CSR对社会的实际成效。假如CSR真的能够让社会变的更好,支持者不该避重就轻,而应拿出实证,让企业在从事CSR能够有所依循。
综 上所述,CSR应定义为「企业义务性地主动投入嘉惠社会,但降低获利的行为」。然而,CSR大多只是企业营销公关的手段,例如麦当劳大力鼓吹孩童的饮食健 康,但世界卫生组织却研究发现,麦当劳仍然以赠送玩具的方式吸引孩童摄取过量的垃圾食品。这显示,要推动社会进步及改革,法律的强制规定仍比企业主动从事 CSR来得有效。究竟CSR应朝那个方向前进,仍有待产官学界共同摸索与努力!
資源來源:
Karnani, A. (2011). CSR Stuck in a Logical Trap. California Management Review, 53(2), 105-111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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